纪律教育学习宣传月 详解党的六项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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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党,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信中说:“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1921年,一大宣布中国党成立,《中国党第一个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7月,二大在党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条纪律。首先提出了“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并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

  1927年6月,中央召开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纪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

  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集中制,详细规定了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这有利于纠正党内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和集中的关系,对党的建设影响深远。在第十三章党的财政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论。

  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根据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中国党是按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1980年2月,中国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对全体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坚持党的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杜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规定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还规定了对党员各种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违犯纪律的党员给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并增加了第八章党的机关。

  1997年2月27日,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分十三章,172条。内容包括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等,同时对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央印发了《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在1997年2月中央颁布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12日,中央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19 02: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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