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实质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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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鲜明的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其实质是通过规范党纪处分工作,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违纪责任追究,使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界定了违纪和纪律处分等基本概念,规定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等,分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进行规范,附则对条例的附属性内容作出规定。为正确运用好现行党纪处分条例,应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广大党员的党纪教育,推进党纪学习制度化、常态化;强化纪委监督责任,将党纪处分条例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敢于善于斗争,严格精准执纪;领导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学习领会党纪的实质和要义,增强遵规守纪自觉;普通党员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全面加强和深化党的纪律建设是迈上新征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严格遵照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新任务。2024年4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活动。因此,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条例》的实质内容,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是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的题中之义。

  从利益与组织行为之间关系的角度看,纪律是特定组织为维护本组织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在本质上是特定组织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中国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立以来始终具有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纪律一直以来都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作为规范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度,其本质是通过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一方面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违纪责任追究,以保障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使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从本质上看,违纪行为侵害的是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条例》为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重要纪律保障。《党宣言》指出:“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①中国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确保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必须同危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违纪行为作斗争。为此,《条例》总则第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和国家政策,违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可以说,以《条例》的制度刚性来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贯穿《条例》各章的主题主线。例如,在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中,对关乎群众利益的乡村全面振兴领域的违纪行为进行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充分彰显了中国党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责任担当。

  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运行,是党纪处分工作规范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条例》为规范党纪处分工作、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制度往往对组织行为具有强规范性,《条例》以制度的形式使纪律处分工作规范化、体系化,不仅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运用的一般性规则,而且在分则部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进行具体规定,为党纪处分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指引。同时,党纪处分工作在党内法规制度轨道上有序运行,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也能够充分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的正当权利。

  《条例》具有鲜明的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全面性。第一,《条例》具有性。《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总则中明确了“坚持自我”“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属性和时代特征。第二,《条例》具有科学性。《条例》体现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党纪处分制度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了党纪国法相互衔接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比如,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三,《条例》具有系统性。《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等问题,进一步完善违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第四,《条例》具有全面性。《条例》坚持责任上的全链条,实现管理上的全周期,坚持对象上的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其内容要义具体如下:第一,《条例》总则部分既清晰界定违纪和纪律处分等基本概念,也明确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等内容。《条例》总则具有统领性,包括五章内容,主要有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内容。其中,第一章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阐述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总体要求等内容。例如,在指导思想中明确规定“坚决维护习总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内容;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等。这些内容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第二章规定了违纪概念、执纪审查重点、纪律处分种类及影响和后果等内容,为执纪工作廓清了基础范畴。第三章规定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为执纪工作实践提供了科学、精准的流程规范。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这进一步统一了执纪执法尺度,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推动了执纪执法贯通。例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等。第五章规定了既属于一般性事项,但又无法纳入总则上述各章之中的部分内容。例如,特殊情况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进行情况区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又如,特定的概念界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区分,明确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范围等。

  第二,《条例》分则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六项纪律行为的定性量纪工作等内容,即分别对违反纪律行为、组织纪律行为、廉洁纪律行为、群众纪律行为、工作纪律行为、生活纪律行为的违纪情形和处分适用进行具体规定。在违反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六章突出强调以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在立场、方向、原则、道路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等内容。例如,《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七章主要围绕保障集中制有序运行这一核心内容展开,对从原则层面和具体层面违集中制的行为进行处分,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例如,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讲原则、不敢斗争,搞好人主义等问题,2023年版《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具体要求,在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八章对党员干部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未能廉洁用权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九章围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这一主题展开,对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十章对党员干部未能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规定。在违反生活纪律行为方面,《条例》第十一章主要规定了生活奢靡、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德与家庭美德等负面清单,为党员划定了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底线。此外,《条例》附则还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条例的实施时间以及追溯力等内容。

  规范价值: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两个确立”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党的最高原则和根本规矩。《条例》作为规范全体党员的基础性纪律法规,对统一全党同志的行为和意志具有鲜明的规范价值。因此,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在纪律层面规范广大党员的行为与意志。《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以严明纪律和规矩促进全党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的高度统一。

  理论武装价值:把习总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规定。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的以来,习总围绕推动党的自我、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例如,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等。这些内容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也是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坚持将习总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例如,《条例》第二条增加了习总多次强调的“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重要论述,在制度层面提高了对全党的刚性要求。

  纪律治党价值: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党的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任务要求。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党的纪律建设在不同时期面临的不同形势严抓纪律建设,坚持立纪从严,多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与此同时,各级纪委查处了大量的违纪案件。一方面,这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良好效果;另一方。

发布时间:2024-05-25 15:53:30
来源:米乐m6官网客服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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