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

首页    国家政策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

  第一条为加强党建引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中国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备良好的素质,支持本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并带头执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且最多不得超过20人。

  第七条行业协会商会成立时的选举工作由主要发起人与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负责。

  换届选举时,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选举结果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届中增加、补选负责人,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进行选举。召开理事会的,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选举结果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新当选的负责人应当同时为常务理事。

  第十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务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产生,任期不受届次限制,有权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就会议内容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会议内容涉及聘任制秘书长任命、待遇等个人事项的,聘任制秘书长应当回避。

  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行业协会商会,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选举产生新的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审核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的监督,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方面的监管。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出现章程规定的罢免情形,可以召开理事会进行罢免,罢免决定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前征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被罢免的负责人为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及时补选,并按照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被罢免的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由行业协会商会在其罢免后的20日内,报经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期间,被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被剥夺权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取消其负责人职务。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积极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任职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民〔2018〕47号)同时废止。办法中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发布时间:2024-02-19 22:19:21
来源:米乐m6官网客服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浏览量:44
当前位置:

米乐M6官网首页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金安大厦东座4F(510034)
电话:020-83725071 83540237
传真:020-83540237
邮箱:gddzswxh@126.com
微信公众号:GDECA2003

米乐M6官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