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商会的四个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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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是一个以商自然人和商业组织为其会员,以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法人,其外延应包括同业商会(行业协会),

  商会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服务社会的使命,引领及建树社会道德的责任。其公信力是以正当合法身份对社会的服务和奉献,得到政府、企业、社会的信任支持,进而获取高度的社会认知和社会认可,也体现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

  异地商会代表的是积极向上的公民精神,强调公民应主动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者的活动,对社会要肩负起基本道德责任并实现自助、互助和助他,这种正面的价值观为我们的民族精神注入新的活力,他们对于将个人凝聚为相互信任,相互认同的道德公共体是相当关键的,有助于社会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使得社会安定有序。

  商会是指有独立的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或由自由商人、企业职员等自愿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另一种商会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区企业公司、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和热心公益的公民所自愿组成的组织。

  商会最重要的一项作用是行业自律,比如定期开展行业自查,其主要作用还是为了维护行业的自身利益,避免有些个别商户从中作乱,破坏整个行业的声誉。商会运行活动中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内行走,还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

  无论是清政府,还是政府,无不希望商会只是“在商言商”,而非发展成为在一定程度上能同中央政府相抗衡的社会力量。因此,在《商会法》颁布之前的各项法律规章中均未赋子商会法人资格。

  而商会法人资格的最终确认,不仅使商会最终确立了法律主体地位,真正拥有了法律赋予的仲裁权利,也反映出商会所代表的市民 会与国家政府间的互动,及清末民初司法制度向近代化变革的过程。

  商会为法人为各国立法之通例,不同的是各国商会的法律地位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在组织、职责及管理上也各有差别。如《法国商会法》规定法国商会是公立公益组织(第1 条),其地区工商会为公立公益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 第18条);《德国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第11 条);《日本商工会议所法》规定商公会议所或日本商工会议所或日本商工会议所为法人(第2 条);《韩国商工会议所法》从日本例,规定商工会议所和大韩商工会议所为法人(第2 条);《俄罗斯联邦工商会法》规定工商会系俄罗斯企业及企业有联合的非商业性民间团体, 工商会为法人( 第1 条); 我国1914年《商会法》,规定商会及商会联合会为法人(第2 条),1929 年《商会法》规定商会为法人(第2 条)等。

发布时间:2024-02-20 15:30:53
来源:米乐m6官网客服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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