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无规矩不成方圆异地商会有序发展需要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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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商业活动作为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商业活动离不开有组织、合作、共享与发展。商会组织,作为新时代发展中尤为关键的社会团体组织,能有效配置和整合企业与企业、公司与企业、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资源,使各商事组织得到有效地发展。而发展中的商会组织,在经济市场中,涉及各种法律行为,特别是在的异地商会组织中,需要完善的法律规范制度,更要面临如何适应时代发展和顺应市场经济要求,才能使得经济市场中的异地商会组织能有序地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商会组织在经济市场中的统筹领导规范性作用。

  为适用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现阶段的异地商会组织已经有成千上万个,但其具体的法律保障仍在不断探索中,一个健全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支撑其稳固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完善经济市场活动的重要元素。

  对于商会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学者认为,相关法律研究与商会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并不相符,无法很好地健全发展其组织,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整体发展。因此,应该通过相关立法的 方式对商会进行进一步的制度完善。相对于直属商会,异地商会 具有其特殊性和地域性,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内部管理、外部监督等多方面的不足,但在相关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其仍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异地商会,是指由异地同一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某级行政辖区内投资兴办的,经本省、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由于商会组织的发展进程中,其组织职能和管理上的高度自治以及其主管单位部门的协调问题,很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暂未在地区颁布相关商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地方补充性法律法规,使得商会组织没有较好地规范性,特别是异地商会,易形成“杂乱无章”的局面。

  异地商会经费主要靠自筹方式会费和企业赞助。商会企业组织作为连接企业之间的重要桥梁,是企业与政府协商合作的主要沟通平台。商会的经费来源,离不开企业的支持和赞助,商会 组织经费是保障其内外部发展的关键。内部需要充足的资金保 障其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外部联系资源也需要资金来支配。经费的来源没有合理规范,同时其收支暂时没有任何监管部门,仅在组织内部进行支配,其监管可能存在一定漏洞,导致其内部无法很好地运行,各项经费收支无系统化管理。

  异地商会内部管理机制并非健全,除会长、秘书长以外,其他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理事等职位基本上是挂职,基本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其内部具体实务,如果没有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就无法及时处理专业的企业与商会组织的相关业务,对两地监管部门的联络和对接存在工作上的衔接问题。

  商会作为自发性的社会团体组织,虽然内部也有组织机构,但是任职者基本是企业或公司的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该组成成员在负责自身企业的同时,基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到商会组织 的管理活动中,因此存在“虚设挂职”等现象,导致商会组织在内部管理上造成“有名无实”,决策和执行基本上集中在个别人手中。

  商会组织设立章程为筹备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没有统一的法律要求。章程是公司、社团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章程的规定规范关系到组织运行的合理有效性。而商会组织的章程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其自主性导致形式化,没有正确的规范,就无法完善组织管理,因此管理是存在很多漏洞。

  异地商会的自治性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具有外部效应,但其权利的行使也应当受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以保证其合法、有效地开展各项内外部的活动事宜。若没有有效地外部监督,会造成其职能的滥用,可能导致组织的整体乱象,影响会员企业的相关利益,甚至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此,对于异地商会的外部监督,可以从政府、企业、社会层面来展开。

  1.政府部门监管。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为发挥经济、 效益、资源、共享、互利等平台优势,各地商会的发展已经具有一 定规模,但我国现阶段尚无明确的异地商会相关的立法规定,缺乏全面、有效的立法机制,以促进异地商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根本问题。政府在具体实施监管中,没有很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无法保障商会组织在经济市场中有效地发挥其职能,服务于市场经济。

  商会作为一个自治的社会团体组织,其注册部门为所在地民政部门,而监管部门为所在地工商联,同时异地商会又受发起人户籍所在地工商联的共同监管。但是,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被隶属组织监管,而是商会基本“完全自治”。其自治的性质导致政府在一些监管上无法可依,不能合理有效地保障商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职能最大化,更多的是形成“虚名组织”。在商业活动中,没有明确合理的机制监管,可能导致政企合作的个人利益驱使问题,而损害商会组织的整体利益,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商会组织并没有像合伙企业的共同决策和参与表决。

  2 .会员企业与社会监督。商会组织作为不同企业 、公司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其对外受各会员企业的监督,在商会运行过程中,应顾及自身和会员企业的利益,实事求是为会员企业谋福利、求发展。同时还受到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其组织文化、形象影响整个组织的社会发展和地位,但其在实际发展中,会员企业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商会组织活动中,进而失去其自身职能作用。

  异地商会的受“双重地域”的影响、商会下属企业较少;针对 异地商会发展的需要,应适应性地研究和完善其相关立法制度。而现今商会组织的主要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业 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及一些地方性行业协会法律规定,由于地方性规定适用范围具有限制性,无法有效支撑异 地商会的法律保障。

  因此,在未全面规范立法的条件下,异地商会仅适用其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全国性的普遍适应性。全国层面,异地 商会的管理受地域性影响,导致在现实中异地商会并没有有限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因此完善异地商会的法律规范是尤为重要的。

  异地商会的统一立法,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下,以发挥其维 护社会团体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有效的引领性作用。以全国性统一立法要求,可以全方位地规范异地商会在其内部管理、 外部监督、商业活动、资源平台等方面提供规范性、合法性的指导作用。其不仅能健全商会内部组织的建设,发挥引领会员企业共同发展的作用,而且能完善商会组织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保障商会组织在异地能真正团结异地乡贤,共同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因此,完善全国性异地商会的立法,是保障异地商会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对于商会组织的登记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其职能,负责好其所属组织的正常运行,并对其进行定期监管和考核,以保证商会组织在经济市场中的地位。同时,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对商会组织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组织要进行整改。

  1、商会在筹备过程中,应当有较为规范法律规范去制定章程,而非通过筹备组的会员代表大会自主定制组织章程,使得组织内部管理即使没有很好地进行,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充分规范。

  对于商会的筹建应有更细致、更规范的要求,来避免“小商会”的鱼目混珠,造成不规范的“小组织”,而失去商会其本身的职能,同时也形成有效的属地管理和政府对接监管。

  2、针对商会资金的管理,也应当有统一的法律机制。有效合理地筹集和取得经费,包括政府支持、会费收取、企业赞助等方式,同时需要资金监管,保证组织在经费收支上公开透明。

  3、完善内部组织管理机制。应对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 专业水平处理和管理专业的商会组织内外事务,以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真正为企业搭建服务平台。

  4、商会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的真是责任制。避免“有名无实” “挂职空设”等现象,依法设立组织责任制,对其组织部门进行事务管理,提高商会组织工作能力。

  5、设立会员企业参与制度,提高商会组织的服务水平。应当切实地使会员企业参与到组织活动中,按相关规定,举办联谊会、晚会、商业交流会等,以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洽谈与合作,真正发挥商会组织的经济交流平台作用。对于“僵尸粉”的会员企业,应该取消其会员资格,商会组织应更注重水平。

  6、加强社会监管机制,提高商会的市场参与。商会企业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应当提供举报和大众参与平台,对于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违反市场规定的相关企业、商会组织等,相关监管责任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处理。

  由于异地商会的地域特殊性,其活动也应受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文化、地域、等因素,考虑配套下发补充性的地方商会组织管理条例,以更好地协调发展适合本地区的商会组织活动。以地方性法律法规作补充性适用,以保障异地商会在所在地的自治权利的有效行使,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

  商会组织的会员单位较多为中小型企业或公司,并没有专设的法律咨询部门。商会组织应当完善法律顾问平台的服务性,为会员企业法律困扰排忧解难,更好地服务于会员企业的商事活动。完善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建设,为会员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保障会员企业员工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服务企业,服务经济”。

  我国异地商会的发展仍在当今社会中占重要地位。更好地健全其组织的整体建设,是社会不断发展的适应性要求,更好地完善其法律规范制度,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发展性要求。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我国异地商会能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之间创造交流、引资的信息对接平台,为会员企业搭建合作、共赢的资源共享平台。同时,在内部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外部健全的监督体系下,能保障异地商会依法发挥其自主权,为所在地经济发展做建设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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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5 11:57:36
来源:米乐m6官网客服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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