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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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本会具有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条 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协商,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二条 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安排的推荐工作。

  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

  第四条 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六条 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

  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

  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协助主席主持会务。

  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为止。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

  (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发布时间:2024-02-25 11:58:05
来源:米乐m6官网客服 作者:米乐M6官网登录正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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